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幹意見》-云顶集团登录入口官网
時事要聞
當前位置: 首頁 -> 時事要聞 -> 正文

中辦國辦印發《關於實行以增加知識價值為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幹意見》

發布日期:2016-11-08   點擊量:   作者:   來源:《 人民日報 》( 2016年11月08日 01 版)
字號:
分享到:
分享到微信朋友圈
X

新華社北京11月7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guan) 於(yu) 實行以增加知識價(jia) 值為(wei) 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幹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關(guan) 於(yu) 實行以增加知識價(jia) 值為(wei) 導向分配政策的若幹意見》全文如下。

為(wei)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科研人員創新創業(ye) 積極性,在全社會(hui) 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氛圍,現就實行以增加知識價(jia) 值為(wei) 導向的分配政策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ti) 要求

(一)基本思路

全麵貫徹黨(dang) 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hui) 以及全國科技創新大會(hui) 精神,深入學習(xi) 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行以增加知識價(jia) 值為(wei) 導向的分配政策,充分發揮收入分配政策的激勵導向作用,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鼓勵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好成果,推動科技成果加快向現實生產(chan) 力轉化。統籌自然科學、哲學社會(hui) 科學等不同科學門類,統籌基礎研究、應用研究、技術開發、成果轉化全創新鏈條,加強係統設計、分類管理。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通過穩定提高基本工資、加大績效工資分配激勵力度、落實科技成果轉化獎勵等激勵措施,使科研人員收入與(yu) 崗位職責、工作業(ye) 績、實際貢獻緊密聯係,在全社會(hui) 形成知識創造價(jia) 值、價(jia) 值創造者得到合理回報的良性循環,構建體(ti) 現增加知識價(jia) 值的收入分配機製。

(二)主要原則

——堅持價(jia) 值導向。針對我國科研人員實際貢獻與(yu) 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股權激勵等對創新具有長期激勵作用的政策缺位、內(nei) 部分配激勵機製不健全等問題,明確分配導向,完善分配機製,使科研人員收入與(yu) 其創造的科學價(jia) 值、經濟價(jia) 值、社會(hui) 價(jia) 值緊密聯係。

——實行分類施策。根據不同創新主體(ti) 、不同創新領域和不同創新環節的智力勞動特點,實行有針對性的分配政策,統籌宏觀調控和定向施策,探索知識價(jia) 值實現的有效方式。

——激勵約束並重。把人作為(wei) 政策激勵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強化產(chan) 權等長期激勵,健全中長期考核評價(jia) 機製,突出業(ye) 績貢獻。合理調控不同地區、同一地區不同類型單位收入水平差距。

——精神物質激勵結合。采用多種激勵方式,在加大物質收入激勵的同時,注重發揮精神激勵的作用,大力表彰創新業(ye) 績突出的科研人員,營造鼓勵探索、激勵創新的社會(hui) 氛圍。

二、推動形成體(ti) 現增加知識價(jia) 值的收入分配機製

(一)逐步提高科研人員收入水平。在保障基本工資水平正常增長的基礎上,逐步提高體(ti) 現科研人員履行崗位職責、承擔政府和社會(hui) 委托任務等的基礎性績效工資水平,並建立績效工資穩定增長機製。加大對作出突出貢獻科研人員和創新團隊的獎勵力度,提高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享比例。強化績效評價(jia) 與(yu) 考核,使收入分配與(yu) 考核評價(jia) 結果掛鉤。

(二)發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對不同功能和資金來源的科研項目實行分類管理,在績效評價(jia) 基礎上,加大對科研人員的績效激勵力度。完善科研項目資金和成果管理製度,對目標明確的應用型科研項目逐步實行合同製管理。對社會(hui) 科學研究機構和智庫,推行政府購買(mai) 服務製度。

(三)鼓勵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獲得合理收入。積極探索通過市場配置資源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實現知識價(jia) 值的有效方式。財政資助科研項目所產(chan) 生的科技成果在實施轉化時,應明確項目承擔單位和完成人之間的收益分配比例。對於(yu) 接受企業(ye) 、其他社會(hui) 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通過合同約定知識產(chan) 權使用權和轉化收益,探索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或長期使用權。逐步提高稿費和版稅等付酬標準,增加科研人員的成果性收入。

三、擴大科研機構、高校收入分配自主權

(一)引導科研機構、高校實行體(ti) 現自身特點的分配辦法。賦予科研機構、高校更大的收入分配自主權,科研機構、高校要履行法人責任,按照職能定位和發展方向,製定以實際貢獻為(wei) 評價(jia) 標準的科技創新人才收入分配激勵辦法,突出業(ye) 績導向,建立與(yu) 崗位職責目標相統一的收入分配激勵機製,合理調節教學人員、科研人員、實驗設計與(yu) 開發人員、輔助人員和專(zhuan) 門從(cong) 事科技成果轉化人員等的收入分配關(guan) 係。對從(cong) 事基礎性研究、農(nong) 業(ye) 和社會(hui) 公益研究等研發周期較長的人員,收入分配實行分類調節,通過優(you) 化工資結構,穩步提高基本工資收入,加大對重大科技創新成果的績效獎勵力度,建立健全後續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反饋機製,使科研人員能夠潛心研究。對從(cong) 事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的人員,主要通過市場機製和科技成果轉化業(ye) 績實現激勵和獎勵。對從(cong) 事哲學社會(hui) 科學研究的人員,以理論創新、決(jue) 策谘詢支撐和社會(hui) 影響作為(wei) 評價(jia) 基本依據,形成合理的智力勞動補償(chang) 激勵機製。完善相關(guan) 管理製度,加大對科研輔助人員的激勵力度。科學設置考核周期,合理確定評價(jia) 時限,避免短期頻繁考核,形成長期激勵導向。

(二)完善適應高校教學崗位特點的內(nei) 部激勵機製。把教學業(ye) 績和成果作為(wei) 教師職稱晉升、收入分配的重要依據。對專(zhuan) 職從(cong) 事教學的人員,適當提高基礎性績效工資在績效工資中的比重,加大對教學型名師的崗位激勵力度。對高校教師開展的教學理論研究、教學方法探索、優(you) 質教學資源開發、教學手段創新等,在績效工資分配中給予傾(qing) 斜。

(三)落實科研機構、高校在崗位設置、人員聘用、績效工資分配、項目經費管理等方麵自主權。對科研人員實行崗位管理,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guan) 規定,結合實際需要,合理確定崗位等級的結構比例,建立各級專(zhuan) 業(ye) 技術崗位動態調整機製。健全績效工資管理,科研機構、高校自主決(jue) 定績效考核和績效分配辦法。賦予財政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對間接經費的統籌使用權。合理調節單位內(nei) 部各類崗位收入差距,除科技成果轉化收入外,單位內(nei) 部收入差距要保持在合理範圍。積極解決(jue) 部分崗位青年科研人員和教師收入待遇低等問題,加強學術梯隊建設。

(四)重視科研機構、高校中長期目標考核。結合科研機構、高校分類改革和職責定位,加強對科研機構、高校中長期目標考核,建立與(yu) 考核評價(jia) 結果掛鉤的經費撥款製度和員工收入調整機製,對評價(jia) 優(you) 秀的加大績效激勵力度。對有條件的科研機構,探索實行合同管理製度,按合同約定的目標完成情況確定撥款、績效工資水平和分配辦法。完善科研機構、高校財政撥款支出、科研項目收入與(yu) 支出、科研成果轉化及收入情況等內(nei) 部公開公示製度。

四、進一步發揮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作用

(一)發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在知識價(jia) 值分配中的激勵作用。根據科研項目特點完善財政資金管理,加大對科研人員的激勵力度。對實驗設備依賴程度低和實驗材料耗費少的基礎研究、軟件開發和軟科學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國家政策框架內(nei) ,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點的勞務費、間接經費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可結合科研人員工作實績,合理安排間接經費中績效支出。建立符合科技創新規律的財政科技經費監管製度,探索在有條件的科研項目中實行經費支出負麵清單管理。個(ge) 人收入不與(yu) 承擔項目多少、獲得經費高低直接掛鉤。

(二)完善科研機構、高校橫向委托項目經費管理製度。對於(yu) 接受企業(ye) 、其他社會(hui) 組織委托的橫向委托項目,人員經費使用按照合同約定進行管理。技術開發、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獎酬金提取,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執行;項目合同沒有約定人員經費的,由單位自主決(jue) 定。科研機構、高校應優(you) 先保證科研人員履行科研、教學等公益職能;科研人員承擔橫向委托項目,不得影響其履行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

(三)完善哲學社會(hui) 科學研究領域項目經費管理製度。對符合條件的智庫項目,探索采用政府購買(mai) 服務製度,項目資金由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管理使用。修訂國家社會(hui) 科學基金、教育部高校哲學社會(hui) 科學繁榮計劃的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取消勞務費比例限製,明確勞務費開支範圍,加大對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補償(chang) 和科研人員績效激勵力度。

五、加強科技成果產(chan) 權對科研人員的長期激勵

(一)強化科研機構、高校履行科技成果轉化長期激勵的法人責任。堅持長期產(chan) 權激勵與(yu) 現金獎勵並舉(ju) ,探索對科研人員實施股權、期權和分紅激勵,加大在專(zhuan) 利權、著作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zhuan) 有權等知識產(chan) 權及科技成果轉化形成的股權、崗位分紅權等方麵的激勵力度。科研機構、高校應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內(nei) 部管理與(yu) 獎勵製度,自主決(jue) 定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分配和獎勵方案,單位負責人和相關(guan) 責任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及《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若幹規定》予以免責,構建對科技人員的股權激勵等中長期激勵機製。以科技成果作價(jia) 入股作為(wei) 對科技人員的獎勵涉及股權注冊(ce) 登記及變更的,無需報科研機構、高校的主管部門審批。加快出台科研機構、高校以科技成果作價(jia) 入股方式投資未上市中小企業(ye) 形成的國有股,在企業(ye) 上市時豁免向全國社會(hui) 保障基金轉持的政策。

(二)完善科研機構、高校領導人員科技成果轉化股權獎勵管理製度。科研機構、高校的正職領導和領導班子成員中屬中央管理的幹部,所屬單位中擔任法人代表的正職領導,在擔任現職前因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股權,任職後應及時予以轉讓,逾期未轉讓的,任期內(nei) 限製交易。限製股權交易的,在本人不擔任上述職務一年後解除限製。相關(guan) 部門、單位要加快製定具體(ti) 落實辦法。

(三)完善國有企業(ye) 對科研人員的中長期激勵機製。尊重企業(ye) 作為(wei) 市場經濟主體(ti) 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權,完善國有企業(ye) 科研人員收入與(yu) 科技成果、創新績效掛鉤的獎勵製度。國有企業(ye) 科研人員按照合同約定薪酬,探索對聘用的國際高端科技人才、高端技能人才實行協議工資、項目工資等市場化薪酬製度。符合條件的國有科技型企業(ye) ,可采取股權出售、股權獎勵、股權期權等股權方式,或項目收益分紅、崗位分紅等分紅方式進行激勵。

(四)完善股權激勵等相關(guan) 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製性股票、股權獎勵以及科技成果投資入股等實施遞延納稅優(you) 惠政策,鼓勵科研人員創新創業(ye) ,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六、允許科研人員和教師依法依規適度兼職兼薪

(一)允許科研人員從(cong) 事兼職工作獲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員在履行好崗位職責、完成本職工作的前提下,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到企業(ye) 和其他科研機構、高校、社會(hui) 組織等兼職並取得合法報酬。鼓勵科研人員公益性兼職,積極參與(yu) 決(jue) 策谘詢、扶貧濟困、科學普及、法律援助和學術組織等活動。科研機構、高校應當規定或與(yu) 科研人員約定兼職的權利和義(yi) 務,實行科研人員兼職公示製度,兼職行為(wei) 不得泄露本單位技術秘密,損害或侵占本單位合法權益,違反承擔的社會(hui) 責任。兼職取得的報酬原則上歸個(ge) 人,建立兼職獲得股權及紅利等收入的報告製度。擔任領導職務的科研人員兼職及取酬,按中央有關(guan) 規定執行。經所在單位批準,科研人員可以離崗從(cong) 事科技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ye) 活動。兼職或離崗創業(ye) 收入不受本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製,個(ge) 人須如實將兼職收入報單位備案,按有關(guan) 規定繳納個(ge) 人所得稅。

(二)允許高校教師從(cong) 事多點教學獲得合法收入。高校教師經所在單位批準,可開展多點教學並獲得報酬。鼓勵利用網絡平台等多種媒介,推動精品教材和課程等優(you) 質教學資源的社會(hui) 共享,授課教師按照市場機製取得報酬。

七、加強組織實施

(一)強化聯動。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製,強化部門協同和上下聯動,製定實施細則和配套政策措施,加強督促檢查,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加強政策解讀和宣傳(chuan) ,加強幹部學習(xi) 培訓,激發廣大科研人員的創新創業(ye) 熱情。

(二)先行先試。選擇一些地方和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先期開展試點,鼓勵大膽探索、率先突破,及時推廣成功經驗。對基層因地製宜的改革探索建立容錯機製。

(三)加強考核。各地區各部門要抓緊製定以增加知識價(jia) 值為(wei) 導向的激勵、考核和評價(jia) 管理辦法,建立第三方評估評價(jia) 機製,規範相關(guan) 激勵措施,在全社會(hui) 形成既充滿活力又規範有序的正向激勵。

本意見適用於(yu) 國家設立的科研機構、高校和國有獨資企業(ye) (公司)。其他單位對知識型、技術型、創新型勞動者可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各自實際,製定具體(ti) 收入分配辦法。國防和軍(jun) 隊係統的科研機構、高校、企業(ye) 收入分配政策另行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