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wei) 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規範和強化黨(dang) 的問責工作,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dang) 的問責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圍繞協調推進“四個(ge) 全麵”戰略布局,堅持黨(dang) 的領導,加強黨(dang) 的建設,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做到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落實黨(dang) 組織管黨(dang) 治黨(dang) 政治責任,督促黨(dang) 的領導幹部踐行忠誠幹淨擔當。
第三條 黨(dang) 的問責工作應當堅持的原則:依規依紀、實事求是,失責必問、問責必嚴(yan) ,懲前毖後、治病救人,分級負責、層層落實責任。
第四條 黨(dang) 的問責工作是由黨(dang) 組織按照職責權限,追究在黨(dang) 的建設和黨(dang) 的事業(ye) 中失職失責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的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和領導責任。
問責對象是各級黨(dang) 委(黨(dang) 組)、黨(dang) 的工作部門及其領導成員,各級紀委(紀檢組)及其領導成員,重點是主要負責人。
第五條 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dang) 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nei) 負有全麵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yu) 決(jue) 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承擔重要領導責任。
第六條 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的領導幹部違反黨(dang) 章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問責:
(一)黨(dang) 的領導弱化,黨(dang) 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dang) 中央的決(jue) 策部署沒有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hui) 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或者在處置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重大問題中領導不力,出現重大失誤,給黨(dang) 的事業(ye) 和人民利益造成嚴(yan) 重損失,產(chan) 生惡劣影響的;
(二)黨(dang) 的建設缺失,黨(dang) 內(nei) 政治生活不正常,組織生活不健全,黨(dang) 組織軟弱渙散,黨(dang) 性教育特別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項規定精神不落實,作風建設流於(yu) 形式,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問題突出,黨(dang) 內(nei) 和群眾(zhong) 反映強烈,損害黨(dang) 的形象,削弱黨(dang) 執政的政治基礎的;
(三)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不力,主體(ti) 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管黨(dang) 治黨(dang) 失之於(yu) 寬鬆軟,好人主義(yi) 盛行、搞一團和氣,不負責、不擔當,黨(dang) 內(nei) 監督乏力,該發現的問題沒有發現,發現問題不報告不處置、不整改不問責,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
(四)維護黨(dang) 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zhong) 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不力,導致違規違紀行為(wei) 多發,特別是維護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失職,管轄範圍內(nei) 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團團夥(huo) 夥(huo) 、拉幫結派問題嚴(yan) 重,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推進黨(dang) 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不堅決(jue) 、不紮實,管轄範圍內(nei) 腐敗蔓延勢頭沒有得到有效遏製,損害群眾(zhong) 利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突出的;
(六)其他應當問責的失職失責情形。
第七條 對黨(dang) 組織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檢查。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應當責令其作出書(shu) 麵檢查並切實整改。
(二)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重的,應當責令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
(三)改組。對失職失責,嚴(yan) 重違反黨(dang) 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對黨(dang) 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式包括:
(一)通報。對履行職責不力的,應當嚴(yan) 肅批評,依規整改,並在一定範圍內(nei) 通報。
(二)誡勉。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應當以談話或者書(shu) 麵方式進行誡勉。
(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情節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措施。
(四)紀律處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合並使用。
第八條 問責決(jue) 定應當由黨(dang) 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dang) 組織作出。其中對黨(dang) 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dang) 的工作部門有權采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采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dang) 章和有關(guan) 黨(dang) 內(nei) 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
第九條 問責決(jue) 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向被問責黨(dang) 組織或者黨(dang) 的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dang) 組織宣布並督促執行。有關(guan) 問責情況應當向組織部門通報,組織部門應當將問責決(jue) 定材料歸入被問責領導幹部個(ge) 人檔案,並報上一級組織部門備案;涉及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應當在一個(ge) 月內(nei) 辦理完畢相應手續。
受到問責的黨(dang) 的領導幹部應當向問責決(jue) 定機關(guan) 寫(xie) 出書(shu) 麵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hui) 或者其他黨(dang) 的會(hui) 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製度,采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一般應當向社會(hui) 公開。
第十條 實行終身問責,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yan) 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都應當嚴(yan) 肅問責。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中央各部委,中央國家機關(guan) 各部委黨(dang) 組(黨(dang) 委),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實施辦法。
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本條例製定相關(guan) 規定。
第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8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guan) 問責的規定,凡與(yu) 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